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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界定“单位行贿”,医药代表签“承诺书”,重启学术推广!

伴随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一纸通告,让此前部分暂停、延期的合规学术推广工作重新恢复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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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规范开展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相关工作重新启动之际,《医药经济报》新媒体中心获悉,部分企业密集要求医药代表签署“承诺书”。

这里提到的“承诺书”,通常在企业内部有不同的名称,诸如“廉洁承诺书”“合规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等。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医药企业为了构建合规体系,力求表面上满足合规要求,让医药代表签署“承诺书”,部分风险很可能通过这种形式转嫁给医药代表。

不过,按照反腐监管工作释放的信号,这种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已经无法为单位行贿免责。

日前,中纪委官网发布《深度关注|精准惩治单位行贿》的一文,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并且通过详实的案例进一步强调“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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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点认为,随着政策合规监管不断升级,医药企业若要用表面上流程合规来掩盖“带金销售”不法行为,甚至通过“甩锅”将违法违规行为推给医药代表个人,这种简单粗暴的模式将很难再有生存空间。

企业有没有给药代在营销、推广上的资源支持;遴选药代以及市场推广服务商、代理商等下游机构时,是否履行了足够的合规注意义务等。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强劲的反腐风暴席卷整个医药行业。

值此风口浪尖之际,有公司紧急让医药代表签署“承诺书”,企图将行贿、违规、违反市场交易的行为风险全部推到药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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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指出,医药企业是产品获利的最大受益者,也是药品安全、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方,经营合规不应当“浮于表面”,更不应该仅仅维持在“流程合规”,而是需要真正从营销战略和产品定位角度深刻理解患者需求和临床需求,真正体现产品的临床价值。

此次中纪委发文指向意义也十分明确:这类操作是单位行贿,是今后重点打击的对象。

医药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早在2015年版将其纳入,定义是“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然而,现实中医药代表却远远没有这么纯粹,以至于“带金销售”一度成为“医药代表”的标签。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4部门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其中明确提到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

事实上,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有的7个情形,其中就包括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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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制实施近3年。目前,大部分省市或医院,都制定了针对医药代表的相应规定。

备案制下,医药代表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符合要求的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公开。

同时,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监控制度,对于未按照院内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要坚决劝离。

医药代表不是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主体,医药代表备案制给合规营销指明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