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在业内流传,该函件显示,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后,各地积极开展接续采购,在首轮集采有效挤出价格水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了改革成果。当前,随着市场环境、生产效率、竞争格局、用药结构等发生变化,有些药品还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少数品种在不同接续批次、不同地区间接续价差较大,高价产品仍有相当销量,削弱了“以量换价”效果,对报价更经济的企业不公平,行业内也呼吁动态优化集采接续价格水平。为维护市场公平性,防止不合理偏高价格损害医保基金和公众利益,让集采接续产品更好体现市场变化,防范价格风险,基于此,要高度重视价差风险,分类开展处置工作。
该函件的附件部分,首次公布了1~5批国采接续的36个被处置的品种清单。
一、高度重视价差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提出,“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摒弃简单价格联动、“照单全收”式接续思维,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接续采购中的价差问题。要系统梳理本地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接续采购情况,对接续价格难以反映当前市场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品种,用好采购标书和协议中有关价格动态联动、动态调整等条款,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分类开展处置工作。本次处置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果已经协议期满,由地方组织接续的品种。一是同通用名同一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接续价差超过1.5倍的,高价产品所在省份或联盟牵头省份要约谈相关企业,督促其主动降至同企业产品最低接续价格1.5倍以内(或按采购标书中价格联动要求执行)。拒不接受整改的,可转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不再优先采购。二是在完成同一产品不同地区价差处置的基础上,同一地区内同通用名不同企业价差超过3倍的,相应省份或联盟牵头省份要督促高价企业主动调低价格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省份最低接续价格3倍。拒不接受整改的可转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不再优先采购,价格过高的,按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标识为红标或黄标药品。其中,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可不作调整,按上述规则调整后价格低于2元/支的按2元托底;如按以上方式调整到全国范围还剩4家企业仍不能满足要求,则以全国范围接续价格由低到高第4家企业的价格作为调整目标。
三、举一反三完善措施。各省份要高度重视解决接续中选价差问题,首批处置工作重点聚焦接续采购价差过大的品种,应于11月8日(周五)前处置完毕,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处置情况。首批处置工作完成后,下一步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所有接续采购品种开展处置。要持续优化完善接续采购规则,注重合理控制不同企业间价差,引入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偏高价格通过中选身份得以固化。开展价格联动的地区,要通过适当规则缩小价差,避免简单不加甄别联动其他地方中选结果。
首批处置品种清单
(图源:风云药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