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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全国耗材集采执行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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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部门公布集采新政

全国医院耗材集采执行有变


今日(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部门间协同监管、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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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

根据文件,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近期,国家医保局正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治理,《通知》对此也提出了集采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的协同联动要求。文件明确,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挂网价格管理方面,要求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医保部门应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

在监管方面,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回款问题上,直接结算政策将进一步扩大范围。《通知》明确,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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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重点速览


● 支持紧密型医共体整体报量,开展集采落地执行排查

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

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

● 加强集采挂网价格管理,高价非中选耗材面临清退

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各省级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

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

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医保部门应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

● 动态监测集采执行情况,扩大医保直接结算范围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

联合采购办公室按月做好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的省份及品种;各省级医保部门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

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品种由各省级医保部门参照国家组织集采的做法开展监测通报,联盟采购牵头省份要督促各联盟参与省份履行“带量”要求。地市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级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 落实集采结余留用,对医疗机构正向激励

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各批次集采的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统筹地区在下一年度内完成考核、测算和拨付工作,并向医疗机构说明资金性质和测算依据。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要以医疗机构报量为基准,并统筹考虑实际使用量予以拨付,未报量的品种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

● 耗材集采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联动,落实集采的医疗机构优先执行

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 未完成约定采购视为考核不合格

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

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时间节点。

● 点名带金销售

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做好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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