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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注意,最新要求来了!

3月3日,广西药监局发布《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公布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企业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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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只可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特殊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

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家企业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上市销售,现将可在广西辖区内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近日,多地药监局发文部署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

江苏

3月1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药监局、省卫健委部署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子追溯在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江苏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部署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好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

《通知》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继续做好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工作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追溯系统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基础信息的维护;医疗机构于2023年5月31日前在追溯系统中完成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采集并上传追溯数据。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有序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电子追溯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在经营使用环节数据真实可追溯。

同时,要督促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建立追溯数据安全和使用约定,未经数据所有方授权,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泄露和使用。    

辽宁

2月27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的通知》。

一、迅速部署,加快推进省药监局稽查一处、二处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通知》要求迅速部署至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指导建立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协调追溯平台开展相关培训,督促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开展追溯工作。

二、依法履职,跟踪督办省药监局稽查一处、二处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建立追溯制度,履行追溯责任,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营、使用管理,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及时跟踪掌握《通知》落实情况,对进展迟缓的经营和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约谈,限时督办完成。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海南

2月24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我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通知》精神,确保严格按照《通知》中所涉时间及工作要求落实好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工作。

 二、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追溯工作,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快联合部署和推动本辖区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将《通知》转发给本辖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单位,并切实加强对使用单位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追溯责任。要将追溯信息上传、追溯责任落实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确保药品追溯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