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医院这条“大鲶鱼”终于来了。
01
外商独资医院方案公布:
投资条件、运行限制、医保支持
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完整见文末),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开展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在今年9月就已官宣,作为扩大医疗领域开放的重要信号,自消息传出后备受业界乃至社会关注,具体投资条件、运行限制、医保支付等与产业端关系密切的内容更是重点关注方向。
根据《方案》,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由于事关国民健康安全,《方案》针对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运行明确了多项限制,其中包括: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从市场角度出发,外商独资医院较公立医院更聚焦高端领域,是否能获得医保支持将直接决定其患者群体覆盖广度。
根据《方案》,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支持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政策“一问一答”》(简称“官方回应”)中也提到,国家医保局欢迎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为医保定点机构,并公布了相关细则要求,具体包括: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统一的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障范围;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从详细内容可见,外商独资医院在国内并无“特权”,集采、DRG、医保飞检等对国内公立医院产生深刻影响的政策同样应用其身。且官方回应中提到,与其他医疗机构一样,外独资医院应当使用在我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关于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械的管理也与国内医院相同。
02
高端医疗市场迎变数
外资春天或到来
结合《方案》以及官方解读的内容,外商独资医院与国内公立医院在常规服务项目上区别不大,但在高端领域有其客观优势。
外商独资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且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
此次试点要求投资主体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而基于允许外国医生短期执业的“口子”,外商医院可以引入国际级知名专家,甚至学科带头人进院工作,在设备、人才两个方面形成高端优势,开展国内尚未成熟医疗项目。同时此次9个试点均为国内强消费能力地区,为高端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对于医疗设备企业而言,高端医疗项目开展意味着高端设备的放量。且在鲶鱼效应的影响下,此次试点对行业的影响不会仅局限在外商独资医院。
外商独资医院同样服务国内患者,国内医院(公立+私立)形成了客观竞争。国内患者群体的规模相对固定,基于对高净值患者的争夺,国内医院(尤其是私立医院)也将升级设备以提升竞争力。
在这轮可能出现的设备放量中,国家政策端的助力在持续加大。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此次的官方回应中也提到,下一步商务部将重点在3方面加大医疗领域引资力度,其中包括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修订中研究增加医疗领域鼓励条目;对包括医疗领域在内的重点外资项目,及时解决用地、环评、能耗、融资等环节遇到的困难问题等。
不过上述分析尚停留在理论层面,外商独资医院建设规模、内外资医院竞争烈度的具体情况仍待后续观察,国内高端医疗服务需求的可挖掘空间也难以判断。但“鲶鱼”要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医疗格局也确实多了变数。
附: